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