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