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