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