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