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