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