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