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