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