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