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