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