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