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