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