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