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