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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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