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