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