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