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