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