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