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