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3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