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