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