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