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