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