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