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