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