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