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