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