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含勘察),并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