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 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在进行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按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