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