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抗震防灾规划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抗震防灾规划 第十三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市区、已建在市区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