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抗震防灾规划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抗震防灾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