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