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