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