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