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