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