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