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